世界能源组织主要国家有着成熟的石油储备经验。从美、日、德、法四国的战略储备制度比较中发现:四国都在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开始对战略石油储备立法,美国是《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日本是《石油储备法》、德国是《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法国则是《关于主业石油储备库存结构的第58-1106号法》。
四国对于储备目标和规模也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在政府储备方面,美、日、德的储备量分别是1O×108bbl、3.15×108bbl、5350×104bbl(法国数据缺)。加上民间储备,美、日、德、法的石油储备量分别相当于其158天、169天、117天和96天的石油消费。
四国的储备体制各有不同。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主体是政府战略储备,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日本是政府导向,储备主要由政府进行,但也严格规定每一个石油商都有一定储备额度,没有完成的要被罚款。而德国是“联盟储备”机制,官民联盟储备量、政府储备量、民间储备量的比率为57:17:26。法国民间储备、政府储备的比率为75:25。
(一)美国石油战略储备的情况
美国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基地,位于得克萨斯和路易斯安那两个州的墨西哥湾沿岸。这个地区拥有地下盐矿,同时又是许多大型炼油厂的所在地,也是连接各种油轮、油驳和输油管线的分销集散地,是建设石油储备的理想地区。美国阿拉斯加的油气田几乎全部为战略储备油田,非到战争时期或国家遇到重大灾难急需石油时是不会开采的,美国的石油战略储备量可使用半年以上。美国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毗邻炼油基地,与石油公司管输中转站相连,形成了以储存设施、管输中转站、炼油中心和输油管道为一体的整套流程,并依托大中城市的三大储运系统。主要特点:第一是安全性高,石油均储藏在地下610-l200m深的巨型盐洞中,如此深度可以防御任何人为及战争的破坏,有效防止战争破坏是最重要的考虑之一;第二是运输方便,有利于石油通过海上运输线迅速运抵美国本土并进入储备,一旦需要,也可以通过发达的地下输油管道、高速公路网及海上通道运往美国各地以满足国内市场所需;第三是加工方便,由于墨西哥湾一带是美国最重要的石油生产和加工基地,生产设施完备,战略储备石油可以得到迅速加工处理。
(二)德国石油战略储备的情况
l978年,德国颁布了《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决定建立石油储备联盟作为联邦直接的储油组织,负责具体管理联邦储备,并规定所有炼油厂、石油进口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及使用石油发电的电厂,均必须成为石油储备联盟的成员。l987年,德国对石油储备法作了修改,增加了石油储备联盟的储备义务,即按照上一年的进口量分别按汽油、中间熘分油和重油三个类别建立80天的储备。1998年,德国再次对石油储备法作了修正,将石油储备联盟的储备义务增加至90天。经过多年的发展,石油储备联盟已成为承担德国石油储备义务的主要力量。
(三)法国石油战略储备的情况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石油储备的国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和避免燃料供应短缺造成的危险,是政府在石油供应严重中断的情况下采取的应对政策。美国和日本等工业国储备的主要是原油,法国的储备主要是成品油。据国际能源机构统计,到2007年,法国的石油储备约2226×l04t,其中成品油1325×l04t,原油901×104t。法国的成品油储备包括车用汽油、航空煤油、柴油、家用燃油、照明煤油、喷气发动机燃油和重油。
(四)日本石油战略储备的情况
石油是日本的主要能源和石油化学主业的重要原料,同时也是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的最主要的支柱,为此日本建立了规模庞大的石油储备体系。截止到2004年底,日本政府实际储备量为5099×104m3原油,相当于90天的消费量,而企业储备量达到4554×104m3,相当于85天的消费批。政府与民间石油总储备成品油量,相当于日本176天的消费批水平。
(五)韩国石油战略储备的情况
韩国除在其领海有为数不多的几口天然气井外,其本土不产石油,所以石油需全部依赖进口。韩国是发达国家中率先建立石油储备的国家之一,2007年底,石油储备达146×104bbl,2008年战略石油储备增加了52%。石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