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5年开始,原油销售实行了委托制,按合同由管输企业代理销售。原油在首站与油田交接结算,在末站与用户交接结算。双方签认后,作为支付油款的依据。铁路、水路、转运的用户,装船装车后结算。用户发生拖欠油款时,按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或停供或减少供量,以加快账款的回收。原油销售计量,20世纪90年代采用动态计量和静态计量,以吨为计量单位。油量计算方法采用了“原油计量报表处理系统”软件程序,实现了电算管理,结束了油量计算一直延用的查表、运算、记帐的传统手工方式。
动态计量 由流量计测量管道内流动状态下的原油体积,以仪表或人工取样测得原油密度和含水量,再对原油体积量经过压力、温度修正、计算后扣除原油含水量即为净原油量。
静态计量 利用计量容器测取容器内原油的液位高度,算出原油体积量。国内采用的计量容器有立式圆柱形金属罐、船舱、铁路油罐车和汽车油罐车,按有关标准和规程测定容器内原油密度、温度、含水率,最后计算出扣除水含量的净原油量。
进口原油计量 全部采用船舱静态计量。由商检局根据国内的标准或国外ASTMD标准算出进口原油的体积和重量,再与卖方出具的装船单进行对比。卖方装船单包括:原油产地、原油API、原油体积、原油质量、原油硫含量。油量误差在±0.4%之内买卖双方互不找补。
出口原油计量 采用动态计量和静态计量两种方法,由商检局进行计量并向对方出具装船单。出口装船单包括原油产地、原油密度、原油体积和原油质量。在原油交接计量操作标准上,进出口原油交接采用国际通行标准,国内原油交接计量均按国内原油交接计量操作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