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油国主要依据自身特征和偏好选择合适的财税政策,其财税政策的制定与油价无关,但产油国财税政策与油价周期存在一定的关系。
当产油国的产权为私有制且制度明晰、税收政策完善时,产油国倾向于采用矿税制作为基础财税条款。此时,由于油气资源所有权属于拥有区块的私人、州政府等机构,可通过明晰的产权制度,将资源所有权转移给石油公司。其完善的税收政策可保障拥有所有权的私人、州政府等机构获得应得的报酬。此外,当产油国资源量较低或勘探开发风险较高,对石油企业吸引力不足时,产油国同样倾向于采用矿税制财税条款,用较为宽松的财税政策吸引投资者开发资源。
当产油国的油气资源归国家所有,具有规模较大、资源风险适中的储量,且希望掌握一定油气资源所有权时,产油国倾向于使用产品分成合同作为财税条款。因为在该模式下,产油国和石油公司共担风险、共享油气资源,对双方都可起到激励作用。
当产油国的油气资源归国家所有,具有规模很大、资源风险较低的储量,且希望完全掌握油气资源所有权时,产油国倾向于使用服务合同作为财税条款。因为在服务合同模式下,石油公司本质上是协助产油国建设开采油气资源的服务商,可通过获得较为固定的服务费规避油价波动风险,而开采出的油气资源所有权完全由资源国所有。
对以出口原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产油国而言,财税政策决定着该国有多少收入可用于发展经济。对油价而言,财税政策具有顺周期性:当油价上涨时,政府倾向于财税扩张,提高财税条款苛刻性,以获得更多收益;当油价下跌时,政府倾向于财税收缩,放松财税政策,用以激励石油公司。顺周期性将放大油价波动对产油国经济的影响,当油价提高时易使经济过热,当油价降低时易引发经济衰退。
面临低油价冲击时,不同国家的对外合作调整政策及窗口期呈现出了一定的规律:中亚—俄罗斯和拉美地区资源国对外合作政策不稳定,受油价波动影响较大且经常随油价波动而调整,窗口期较短;中东地区部分资源国对外合作政策受油价影响较小,对外合作政策窗口期各异;非洲和亚太的资源国持续吸引外资,传统资源国对外合作政策的窗口期较长,新兴资源国对外合作政策受油价影响小,窗口期较短。
面临高油价冲击时,不同资源国采取的方式有所差异:加强对本国油气资源的控制,通过资源国本国的石油公司开发国内油气资源,将所有收益留在国内,采取这一方式的国家包括俄罗斯和土库曼斯坦;提高税率、新增税种,如提高原油出口关税、矿区使用费、开采税基础税率、所得税、增值税,新增暴利税、伴生气缴税、跨国公司利息税、利润税等,采取这一方式的国家包括委内瑞拉、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伊拉克、伊朗、秘鲁、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缅甸和以色列等国;提高项目本土化要求,通过法律要求在油气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对资源国本国人力、物力和服务的使用率,或要求项目将更多油气资源留给资源国,采取这一措施的国家包括尼日利亚、乌干达、加纳和安哥拉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