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普遍认为,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应该是同步涨跌。然而,令人困惑的是有时候原油价格下降,但加油时汽油、柴油却没有便宜,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与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密切相关。按照成品油定价机制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可将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演变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完全政府管制阶段、“双轨制”阶段和向市场化过渡阶段。
(1)完全政府管制。
第一阶段是完全政府管制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国内油价基本为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完全政府管制,在这一阶段各个重要城市的成品油价格由政府直接制定,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一阶段的成品油价格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政府对开采、生产提炼等环节进行全面计划,各地方部门需严格执行指令;二是地区之间成品油价格差异较大。
(2)“双轨制”。
第二阶段是“双轨制”阶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成品油价以国家定价为主、计划内外多种价格并存。具体来看,1981年国务院开始实行石油工业量产包干,允许各石油生产单位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将生产的超额产量通过更高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形成了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价格。双轨价格差异的拉大导致套利空间的出现,不利于我国成品油市场的发展,因此,国家取消了“双轨制”,实行国家统一制定成品油零售价格,并严格控制原油的具体流向。
(3)向市场化过渡。
第三阶段是向市场化过渡阶段。在《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驱动下,我国成品油价格在2000年6月正式开始与国际市场进行接轨,再参考新加坡市场油价作为基准价,加上与供求双方商定的贴水,最终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2001年,我国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再次进行了调整,将国内单一与亚洲市场挂钩的成品油价格改为与亚洲、欧洲和北美三地市场价格挂钩。2007年,在原油成本法的草案公式中,以布伦特、迪拜和米纳斯三地原油现货价格的加权平均值为基准,加上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运费、炼油厂炼油成本和炼油厂利润率,共同形成国内成品油零售基准价。2008年12月,国家对汽油、柴油价格设定了最高零售价格,不再设定零售价格下限,鼓励企业竞争。2009年5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石油价格管理方法(试行)》明确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超过4%时,启动汽油、柴油价格调整窗口。2013年3月和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先后两次调整了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则,一是缩短调价周期,即将成品油计价和调价周期由现行的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二是设定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
总体来看,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改革方案正处于由政府管控向市场化过渡阶段,在此过程中国家的调控政策限制了成品油价的大幅涨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