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英国人在墨西哥找油,就实行石油租借地制度:国际石油公司依靠本国政府的殖民主义势力,在那里取得石油租借地,只需花费为数不多的钱,可获得相当大,面积的独占探采权,有效期数十年。找到石油并投入开采以后,每一吨油,只给产油国政府一定数量的矿区使用费。租借地上的全部经营活动,政府不能管,生产出来的原油,全都属于开发者外国公司,显然这种找油、采油活动是不折不扣的资源掠夺。
第一次冲击。1954年,美、英联合颠覆了主张国有化的摩萨台政府,以英美公司取代英伊石油公司,七姐妹中的五家美国公司,连同11家美国中小公司都在伊朗拿到了石油权益,这种情况下伊朗得到的是利润的50%,但是作为伊朗原油大买主的埃尼被排挤在外。埃尼同伊朗政府商谈,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伊朗得到的不是那50%,而是75%(先给50%作为矿区使用费和纳税,剩余50%利润再平分),之后美国最大独立石油公司阿莫科也同伊朗签订了同样的合同,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租借地的形式。
第二次冲击。二战后独立的印尼,在1960年率先废除租借地制度,同年,印尼发布法令,规定今后外国公司可以同国家石油公司合作,采用“合作合同”,是承包经营的关系。后来,上述两种合作方式结合起来,既是合营,又实行产量分成。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同外国石油公司合作的基础。不过,分成比例因时、因地而异。
经过这两次冲击,以石油租借地方式开采石油的时代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