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借地制度的消亡

2012-12-09 12:07:00

     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世界上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活动的“主角”是埃克森、壳牌等“石油七姐妹”。除北美洲以外,几乎所有主要产油国的主要油气田都是靠它们寻找出来并加以开采的。国际石油公司同产油国的关系,是石油领域最主要的生产关系。20世纪初,英国人皮尔逊成立鹰石油公司在墨西哥找油和达西在波斯勘探开始,就实行石油租借地制度。国际石油公司依靠本国政府的殖民主义势力,在那里取得石油租借地,只需花费为数不多的钱,可获得相当大面积的独占探采权,有效期数十年。找到石油并投入开采以后,每一吨油,只给产油国政府一定数量的矿区使用费。租借地上的全部经营活动,政府不能管,生产出来的原油,全都属于开发者外国公司。这种租借权合同,是不平等条约。国际石油公司在这里从事的找油、采油活动是不折不扣的资源掠夺。对租借地制度的第一次冲击,是由意大利埃尼集团的首脑马太伊发起的。1954年,美、英联合颠覆了主张国有化的摩萨台政府,以英美公司取代英伊石油公司,七姐妹中的五家美国公司,连同11家美国中小公司都在伊朗拿到了石油权益,作为伊朗原油大买主的埃尼被排挤在外。马太伊同伊朗政府商谈,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双方对半合资组成一家石油公司,承包几个油田的勘探开发,公司由双方共同管理,伊朗派代表出任董事长,埃尼派代表出任总经理;找到并生产石油后,用50%利润给伊朗政府,作为矿区使用费和纳税,其余50%双方共享。因此,伊朗方面拿到的利润,不是租借地条件下的50%,而是75%。而且,经营权在合营公司,直接处于伊朗的掌控之下。埃尼同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是平等的伙伴,产油国拥有了资源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埃尼通过这种合作得到了原油供应的保障,分享资源,也分享了利润。这是世界石油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国际石油公司同产油国的平等互利合作。紧接着,美国最大独立石油公司阿莫科也同伊朗签订了同样的合同,埃尼集团和阿莫科又在埃及建立了同样的合作关系。第二次大冲击发生在印尼。二战后独立的印尼,率先废除租借地制度。1960年颁布的石油与天然气法明确规定,除已签订的租借地合同外,油气资源的所有权与开采权属于国家石油公司,不再同外国公司签订新的租借地合同。同年,印尼发布法令,规定今后外国公司可以同国家石油公司合作,采用“合作合同”,是承包经营的关系。1966年,印尼抛出了一种崭新的产量分成合同。1967年2月,它同美国独立印尼美国石油公司签订了第一个产量分成合同,明确外国公司是承包经营者,从事风险勘探,提供开发投资,承诺培训印尼人员;产量的40%供外商收回投资,其余60%产量中,65%归印尼国家石油公司,35%归外国公司(所以,外商从产出的原油中拿到的是61%),外商承诺以一部分原油供应印尼国内需要,还承诺每年保持最低的勘探开发投资,并逐步归还合同区。后来,上述两种合作方式结合起来,既是合营,又实行产量分成。这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同外国石油公司合作的基础。不过,分成比例因时、因地而异。这是世界石油工业生产关系上的革命。发展中国家需要外国公司去参加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开发,以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外国石油公司需要参与石油天然气的开发,以获得石油天然气,并赢得一定利润。双方是平等基础上的合作,是互利共赢的关系。过去那种掠夺和被掠夺的关系从此结束。(石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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