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各个国家对海上航运都有各自的规定,为了统一全球航运业规范,促进海上航运的蓬勃发展,维护整个海上安全,非常有必要成立一个主管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及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于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应运而生,同时为了保护海员的生命,各缔约国共同签订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世纪中叶,一些国家提出,应该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机构更有效地促进海上安全。1948年二三月份,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海运会议,于1948年3月17日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3月17日生效。据此,各缔约国于1959年1月13日在伦敦召开了第一届大会,该组织正式成立,当时其名称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中国在1973年3月1日正式参加IMCO活动,并在1975年当选为IMCO理事国。后来根据1975年11月召开的第九届大会通过的该组织公约修正案,于1982年5月22日起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海事组织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截至2017年,国际海事组织共有172个成员国和3个准成员国。
国际海事组织设有大会和理事会,以及海上安全、法律、海上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便利运输等5个委员会和一个秘书处。国际海事组织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成员由秘书长和约300名工作人员组成。
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选举理事国,制订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讨论本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理事会在大会休会期间作为其权力机构行使全权职能,它是IMO内唯一通过选举产生的机构。理事会由40个理事国组成,任期2年。
海上安全委员会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技术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本组织范围内有关助航设备、船舶建造和装备、船员配备、避碰规则、危险货物装卸、海上安全、航道信息、航海日志、航行记录、救助救生、海上事故调查以及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任何其他事宜。海上安全委员会(MSC)还负责审议与海上安全有关的建议案、决议案和技术规则等,提交给大会通过。MSC每年召开1~2次会议。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主要职责是审议本组织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所造成的污染问题,为大会通过的有关公约、规则及其修正案制订实施措施。此外,提供各国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污染的科学技术实用资料,提出有关建议和拟定指导原则,以及组织区域性合作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以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上的污染。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9个分技术委员会,协助其工作。这些分技术委员会涉及下列方面:散装液体和气体(BLG)、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的运输(DSC)、防火(FP)、无线电通信与搜救(COMSAR)、航行安全(NAV)、船舶设计与设备(DE)、稳性与载重线和渔船安全(SLF)、培训与值班标准(STW)、船旗国管理(FSI)。
国际海事组织的宗旨是:在与从事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各种技术问题有关的政府规章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构,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等。截至1984年底,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负责保存的公约、规则和议定书共有30个,其中已经生效的有24个。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是各缔约国政府共同制订的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旨在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该公约是在考虑《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后,重新修订的,旨在更好地达到“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这一目的。各缔约国应履行以下义务: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附则应构成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