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成员资格

2012-12-30 15:25:00

     根据取得成员资格程序上的不同,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可以分为签署国和加入国。1.签署国。国际能源机构有16个签署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这些国家要么出席了1974年2月的“华盛顿能源会议”,要么参加了布鲁塞尔“能源协调小组”,或者都参与了《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决定的起草工作。每个国家在签署11月18日《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前,也参与了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的决定。上述16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签署国集团,之后的成员只适用于加入程序而不适用于签署程序。在《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正式生效之前,该协议暂时适用于所有签署国。2.加入国。《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对那些不是该协议签署国但符合加入国际能源机构条件的国家也做了规定。该协议第71条第1款对未来的成员国规定如下:“此协议应对能够并愿意满足本纲领要求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任何成员国开放加入。理事会应依多数决定任何加入申请。”迄今,已有10国通过加入的方式成为了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如新西兰(1976年)、希腊(1977年)、澳大利亚(1979年)、葡萄牙(1981年)、芬兰和法国(1992年)、匈牙利(1997年)、韩国和捷克(2001年)等。(石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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