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应急机制”,建立应急机制的目的是降低成员国在石油供应短缺时的脆弱性,以减轻成员国的损失。为此,国际能源机构责成各成员国:1.履行“紧急储备义务”,即要求各成员国保持一定数量的石油库存,即不低于其90天石油进口量的石油存量。2.采取“应急石油需求限制措施”,即如果面临石油供应短缺7%,那么最终的石油消费总量与头年相比必须减少7%;如果面临石油供应短缺12%以上,那么最终的石油消费总量必须减少10%。这一机制还包含了“紧急储备消耗义务”。3.执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即当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7%或以上时,理事会可做出决定,是否执行石油分享计划;各成员国根据相互协议采取分享石油库存、限制原油消耗、向市场抛售库存等措施。设立“国际石油市场的情报系统”“国际石油市场的情报系统”主要是为了补充“应急机制”。按照《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第27条至第31条的规定,成员国应定期地向秘书处报告各自管辖范围内石油公司的所有情况,包括公司财务、资本投资、原油成本等。“石油市场常设小组”把各成员国的报告集中后再与石油公司协商,然后,由管理委员会呈送给理事会以便做出必要的决定。建立“与石油公司的协商机制”,“与石油公司的协商机制”主要是由“石油市场常设小组”通过与石油公司的个别协商,获取上述情报系统不能得到的信息;“石油市场常设小组”再向理事会报告并提出适当的合作行动的建议。实施“长期的能源合作计划”在加强长期合作计划方面,国际能源机构采取了加强能源供应的安全,促进全球能源市场稳定,在能源保存上合作,加速代替能源的发展,建立新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改革各国在能源供应方面立法上和行政上的障碍等措施;对能源与环境的关系采取应有的行动,如限制汽车、工厂和燃煤的火力发电厂的排放物,对较干净的燃料进行研究。国际能源机构还定期对世界能源前景做出预测,供全世界参考。(石油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