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对外油气法律法规

2013-09-28 10:03:00

     阿富汗政府制定有《石油法》,并于2009年颁布《石油法规》对《石油法》作了具体补充。有关石油法律法规要点如下:

    1.主管部门。新颁布的石油法确定了石油领域的管理机构:矿产部(MoM)和部长间会议(IMC)。MoM主管石油领域法规的制定、组织招标、签订石油合同、监管油田作业等。IMC则是石油合同招标、签署和生效的中间审查和审批机构,有权否决MoM建议的石油合同。IMC由矿产部、财政部、外交部、经济部、商务部、环保署等部(署)的部(署)长组成。石油合同的最终审批要经内阁会议(CouncilofMinisters),内阁会议由总统主持。石油合同修订和转让亦需要经过此程序。

    2.作业用地和进入权。石油法确定了对于政府所有地,合同者有权使用,支付地租;对于私有地,合同者可以向矿产部提出要求,矿产部可协助获得该地,由合同者承担费用。对于进场道路,政府可以协助,由合同者承担费用。

    3.石油合同的类型。石油法确定了四种石油合同类型:勘探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和产品分成合同、服务合同和管道作业合同。石油合同的授予均需要通过招标程序。对于勘探和产品分成合同,勘探期不得超过10年,开发生产不得超过25年。

    4.矿产部下设环保机构。根据石油法,除了阿富汗国家环保局外,矿产部下设环境署,与环保局共同监督石油作业。

    5.征收。石油法规定,在公共需要和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征收合同者的财产及石油份额,但应支付公允对价。

    6.其它特别要求。石油法中对合同者的一些其它要求如下:(1)石油合同下的所有分包合同均需在矿产部备案;(2)地质资料应交政府所有;(3)石油作业应采用国际标准和最佳行业习惯;(4)在发现文物、遗址的情况下,合同者应及时报告且不得开展相关作业;(5)在国家国内需求时,合同者的石油有义务以公允市场价格卖给政府;(6)合同者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地物资的义务;(7)项目会计记帐适用国际会计准则;(8)合同期结束时,合同者有清除义务和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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