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宪章组织是一个由西欧、东欧和前苏联地区国家及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52个成员国组成,并包括中国等19个观察员国在内的政府级致力于区域能源合作的国际组织。其以《能源宪章条约》(简称ETC)为核心,指导、规范各成员国和观察国之间妥善处理有关能源问题,并借此促进一个真正开放、平等且相对稳定的国际能源市场的形成。
《能源宪章条约》是一个在加强国际社会能源领域合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多边协议,是能源宪章的灵魂和基础。它为所有缔约方之间的能源贸易和在能源投资、过境运输、能源效率、能源环境以及能源供应安全性等领域的合作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其主要条款的实施为欧亚地区的能源出口国、能源进口国和过境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国际法基础,提供了发展欧亚地区多边能源合作的各种实施机制。随着世界能源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能源过境运输数量的增加,过境运输的地理情况日益复杂,过境运输的可靠性日益受到政治、经济、技术等各方面风险的影响。《欧洲能源宪章过境运输议定书》为双边和多边的过境能源运输提供了国际性的法律基础,有助于保证国际过境运输路线的畅通性和可靠性,因而在国际能源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能源宪章条约》还规定其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常设秘书处位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代表大会是政府间组织,所有缔约国均是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例会,以讨论缔约国在能源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条约及有关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研究讨论可能签署的有关能源问题的文件和草案,批准秘书处的工作和财务计划。同时,代表大会将下设投资、贸易、运输和能源效率四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处理各自相关领域内的事务,并于每届代表大会之前召开工作组例会。
《能源宪章条约》自1998年4月生效以来,积极努力改善与OPEC等国际组织有关系,吸引国际大会能源公司对能源宪章的兴趣,同时全力确保能源过境运输协定书谈判的成功,为世界范围内能源合作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国际影响力随之不断提升,日益成为世界能源舞台上不可忽视的角色。因此,我国政府也于2001年成为能源宪章代表大会的观察国,并于2002年派观察员到宪章秘书处工作。